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興之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蔡昆熹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