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賴興之
- 當事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昆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胡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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