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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林子文
原告
林福土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李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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