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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謝明達

  • 當事人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被 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6884元,並已於113年3月24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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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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