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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盧能振
原告
盧許美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被告
盧國元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

陳宣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6號返還權狀事件另案審理中,因該案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確定,為免裁判歧異及審酌本件審理之妥適,有於該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38號裁定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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