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盧能振
- 原告
- 盧許美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郁雯律師
- 被告
- 盧國元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
陳宣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6號返還權狀事件另案審理中,因該案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確定,為免裁判歧異及審酌本件審理之妥適,有於該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38號裁定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