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位敏
- 訴訟代理人
- 許民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6,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