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哲瑜

聲請人
張美嬌
代理人
張年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 1000   2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