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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子龍

聲請人
北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瑩
訴訟代理人
董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平安工程行 鍾佳安 合庫竹東分行 112年11月10日 189,000元 Q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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