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 聲 請 人
- 劉文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蕓慶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企銀竹科分行 112年5月20日 508,225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