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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宗穎

聲請人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訴訟代理人
周佩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竹北高爾夫有限公司曾國錩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12年6月30日 143,263元 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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