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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四季織品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四季織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彥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統宜企業社楊銘偉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行 112年12月10日 352,800元 X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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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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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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