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李淑芳
- 原告伍齊資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龍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莊瑞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月15日 30,030元 ST0589254 002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興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月15日 2,484,273元 ST0642672 003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興龍 臺中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月15日 19,125元 ZBA000179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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