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晃千
- 代理人
- 楊淑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周惠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民國113年1月4日 20萬元 B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