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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林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件】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6日113永豐金證股字第2027號函(含股票明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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