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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林麗玉

  • 原告
    黃昭蓉即郭春惠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黃昭蓉即郭春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第2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08-8 1 1000 002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09-0 1 1000 003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10-6 1 1000 004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11-8 1 1000 005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12-0 1 1000 006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335-6 1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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