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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哲瑜

聲請人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720   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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