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志仁營造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2年6月10日 162,820元 D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