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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百見

聲請人
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志仁營造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2年6月10日 162,820元 D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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