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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百見

聲請人
尚吉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和捷企業有限 公司姜景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9月30日 330,750元 N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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