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宗穎

聲請人
吳家和即固記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方郡建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2年7月21日 1,068,350元 Q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