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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立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代理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元 103年1月24日 未記載 TH08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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