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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宗穎

聲請人
范紹達即張秀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 1 16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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