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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5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余成輝
聲請人
余成清
聲請人
余秀美
相對人
雲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能
相對人
永阜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共同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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