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5號
- 聲請人
- 余成輝
- 聲請人
- 余成清
- 聲請人
- 余秀美
- 相對人
- 雲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木能
- 相對人
- 永阜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河
- 共同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