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林麗玉
- 原告敖景世
- 被告敖道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敖景世 相 對 人 敖道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父子關係,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日借用相對人之名義,購買坐落新竹縣○○鄉○○段000○號 建物暨其下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街0號 ,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並 由聲請人及配偶、相對人居住於内。詎料,相對人於113年3月間,竟隱瞞聲請人,擅自以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向有限 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申請抵押借款,先清償原有之土地銀行房貸1,077萬元(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1293萬元) ,再另貸約新台幣(下同)423萬元1293萬元(設定抵押權 擔保債權金額508萬元)私自取用,連同聲請人存放於其帳 戶之金錢,向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臺中不動產) ,其由 尾款1020萬元則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貸款,另復預定福斯休旅車ooo-0000號(下稱系爭ooo-0000汽車),聲請人始終不知,迄至113年4月經友人告知,方驚覺上情,旋即命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設定信託登記予聲請人,以阻止相對人再為無權處分聲請人之財產) 。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均係由聲請 人繳納,聲請人年邁退休,已難負荷。相對人擅自隱瞒聲請人而購買之系爭臺中不動產,不久前業經全國農業金庫評估相對人確實無資力,因而不予核發貸款,相對人即無法繳納房屋價金餘款,買賣契約已遭解除,建商因解約而返還予相對人之已付價金,本應用以清償其前未經同意而向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申貸之抵押債務,已明顯可預期不會歸還予聲請人。相對人自出社會以來,與聲請人同住,無工作,直至113年3月30日起因聲請人出資協助方有於公有市場擺放攤販之微薄收入,名下資產包含不動產、股票等均為聲請人所借名購買。又相對人因罹患嚴重○○、經診斷有○○○○○○○ ,不時發病,無法控制無端購買及處分其名下財產。113年3月間,相對人隱瞞聲請人,將聲請人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423萬元,連同聲請人存放於其帳 戶之金錢,購買門牌號碼系爭臺中不動產,另復支付10萬元預訂購買坐落新竹縣○○鄉○○路00號「淳淬知己」建案建物, 因無法繳納後續100萬元頭期款,已遭解約;且相對人於113年4月間無端將其名下所有市價約63萬5千元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以2萬5千元顯不合理之低價出售他人;並同時預定購買OOOO0O00O自小客車,及福斯休旅車ooo-0000號 (下稱系爭ooo-0000汽車)共計二部車輛,其中OOOO0O00O 自小客車因無法繳納車款,遭解約,訂金5萬元不予返還, 另福斯休旅車ooo-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貸無力繳納,係由聲請人代繳。相對人根本無資力,卻於短短1個月内購買二間 不動產、二部高價汽車,日後再因無法清償而違約遭請求賠償手續費及違約金等,致使相對人名下財產不當減少,相對人顯有浪費財產及不利處分財產之情事,相對人除汽車貸款無力繳納外,另國泰世華信用卡費、華南商業銀行卡費、台灣土地銀行信用卡費等亦無力清償,均係由聲請人代繳,足徵相對人經濟十分困頓,日後顯無財產可供聲請人強制執行。相對人將名下財產浪費或為不利處分,影響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前蒙鈞院已准許核發假扣押裁定在案(案號:000年度○○○字第000號),惟因聲請人未能 及時備妥擔保金並聲請強制執行,再次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當立即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執行,以免相對人將名下財產耗費殆盡,致聲請人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爰聲請准將相對人之財產在423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第 一項);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按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 。至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倘債務人現存 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相當之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紙、網路自行列印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系爭臺中不動產購屋臨時單影本1紙、信託契約書暨借名登記協議書影本1紙、相對人傳送予 聲請人之對話紀錄截圖1紙、相對人無資力繳款因而解約之 拋棄書及退訂單照片1紙等為證,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起訴 ,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013返還股票事件審理中,堪認聲請 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原因已有釋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及不利處分財產之情事,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提出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2份、「淳淬知己」建案銷售人員名片及介紹影本1 份 、中古汽車合約書影本1份、汽車市價查詢影本1份、中鎂汽車有限公司訂購契約書及交車通知書影本1份、聲請人代繳 相對人所購系爭OOO-0000汽車車貸之收據影本1紙、兩造對 話紀錄及聲請人代相對人繳納國泰世華信用卡費、華南商業銀行卡費、台灣土地銀行信用卡費之收據明細影本1份、本 院0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裁定(○股)影本1紙等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嘉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