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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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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游秉彜
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相對人
李麗貞
相對人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林韻芝
相對人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王羽茜
相對人
游溧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朱怡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志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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