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 異議人
-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秉彜
- 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代理人
- 柯志諄律師
- 相對人
- 李麗貞
- 相對人
-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林韻芝
- 相對人
-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王羽茜
- 相對人
- 游溧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朱怡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志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