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羅郁翔、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炫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郁翔 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炫章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 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 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可稽 。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 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