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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羅郁翔
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炫章
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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