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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蕭瑞媚
相對人
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所明定。再者,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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