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佳穎、矽格聯測股份有限公司、黃興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佳穎 相 對 人 矽格聯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 。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勞動調 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