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盛綺駐
- 相對人
-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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