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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盛綺駐
相對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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