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盛綺駐、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祺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盛綺駐 相 對 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調解 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