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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徐鈺惠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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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盛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九行關於「111年7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1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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