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徐鈺惠
- 訴訟代理人
- 胡林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立安律師
- 被告
- 瞬潔管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九行關於「111年7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1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