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呂家蒼
- 原告彭益祥
- 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彭益祥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113年12月2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8元,合計為5萬68元【計算式:(5萬+68)=5萬68】,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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