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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 原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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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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