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