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 原告
- 林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壹仟零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