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志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林志偉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第一審裁判 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壹仟零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