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明鴻、普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彝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明鴻 相 對 人 普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彝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記載請求相對人賠償之具體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 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