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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 原告
    蕭瑞媚
  • 被告
    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蕭瑞媚 相 對 人 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 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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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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