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蕭瑞媚
- 相對人
- 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雯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