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陳文章
徐志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錦德即三友工業社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陳文章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其中徐志恆核定為陸拾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徐志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錦德即三友工業社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陳文章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其中徐志恆核定為陸拾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