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喻萱、楊袓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王喻萱 相 對 人 楊袓蓉 豐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劉古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調解時明確聲明為請求確認與何一相對人僱傭關係存在,如何計算相對人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元,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是否要對於相對人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為何提告二位相對人,計算相對人給付85,000元之依據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另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 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