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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林宗穎

  • 原告
    沈采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沈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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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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