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0號
- 原告
- 穩立國際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穩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林佳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參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