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范宸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曾聲請對被告陳諺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