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思婷、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文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王思婷 被 告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6,273元(計算式:18,820×1/3=6,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