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 原告
- 王思婷
- 被告
-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73元(計算式:18,820×1/3=6,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