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
- 原告
- 科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淦
- 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姵菁律師
- 被告
- 黃玟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玟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玟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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