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 原告
-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繼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怡瑄律師
- 被告
-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張家維
- 被告
- 張凱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惟、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