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繼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被 告 張凱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惟、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