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英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享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參仟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