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藍文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藍文福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僅 先暫繳納三分之一即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