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 原告
- 藍文福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僅先暫繳納三分之一即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