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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藍文福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僅先暫繳納三分之一即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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