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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 原告
    楊孝儀
  • 被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抗 告 人 楊孝儀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俊成律師 相 對 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5,289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嗣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 以113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業據本院調 取113年度救字第30號訴訟救助案卷核閱屬實,本院未及審 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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