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何如玉
被告
必恩威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雅各安富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參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5,03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3,860元1/3,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