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 原告
- 李聖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鴻律師
- 被告
- 飛翔樂園企業社即盧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3,76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1/3)=55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