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聖文、飛翔樂園企業社即盧佩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李聖文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飛翔樂園企業社即盧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3,761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1/3)=553元, 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