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進、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張進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法扶)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1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之規定,應先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新臺幣1,030元(3,090÷3=1,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