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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
    蔡建豐

  • 原告
    郭秋揚
  • 被告
    南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秋揚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遵期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規定甚詳。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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