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周哲安、馮五裕
- 原告宇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鐙鋒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宇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安 代 理 人 楊家欣律師 吳晁名律師 相 對 人 鐙鋒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五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 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發行新股通知,僅 能證明聲請人曾持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具體項目及範圍。 四、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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