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新傑即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新傑即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浚洸光學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 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浚洸光學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浚洸光學公司 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13年8月5日向本院聲報浚洸光學公 司清算完結,且提出相關書證,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1號事件審查中,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141號事件卷宗後,上開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尚未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以,浚洸光學公司清算既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浚洸光學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請待上開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後,再檢附相關證明另行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佩瑩